1、项目名称:“智慧化便民服务”项目。
2、采购单位:普宁市妇幼保健院。
3、服务周期:2026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
为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我院就诊患者及其家属的满意率,我院拟对医用辅助耗材、日用品类等自动售货机的投放(按临床科室要求,指定的位置投放)进行公开招标。代收收取电费:每台150元/月。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3、参与本项目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6、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制定自助售卖机服务的经营管理方案和相关制度。
2、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3、须提供自助售卖机及辅助设备,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和营运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中标方负责。
4、投标人持有推进国家医改及便民服务项目资质文件优先(需提供相关国家认可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5、全国范围内公立三级医院装机量至少5家以上(提供相关合同与现场图片证明)。
6、安排专人负责自助售卖服务项目的营运及管理,确保该项目能正常服务。并服从院方的管理。
7、在自助售卖机出售的食品必须保证在其保质期内,根据不同食品保质期在到期前三个月至一个月以上。例如:食品保质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要求在到期前三个月以上,食品保质期在两个月至一年的要求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上,禁止销售(使用)保质期两个月或60天以下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8、自助售卖机出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各项标准。
9、中标方全权负责与自助售卖机有关的运营活动,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负责自助售卖机的日常运营及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中标方应保证自助售卖机中售卖产品的质量,所售产品均须具备相关资质或产品合格证明,若售卖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或标准,给采购方及患者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11、可根据医院需求增加医院文教宣传服务,播放公益视频,提高医院服务形象及美誉度。
12、中标方必须提供每天24小时响应服务,当出现付款后产品不出等情况时,客户拨打服务电话后,中标方应迅速到达现场解决问题(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保证24小时内能够妥善解决完毕),文明服务,不与客户发生争执。如因处理不善对采购方造成影响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13、自助售货机机身要贴有规范统一且明显的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操作流程等标识。外部形象须与医院整体环境相一致,禁止张贴商业广告。
1、商务部分:营业执照、资格证明文件。
2、技术部分:针对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方案和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8日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大道31号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663-2177633
联系时间:工作日08:00—11:30,14:30—17:30
邮箱:pnsbjy@163.com